離岸基金指的是一國證券基金機構在別國所發售的證券基金企業,而且將所募資產項目投資到該國的股票投資基金,它又被變成離岸賬戶股票投資基金。在中國,除總公司香港的互利基金,別的香港開售的互利基金基本上是百慕達、開曼和盧森堡等國外管轄區申請注冊設立的。隨著某些大型投資機構募資需求的擴增,選擇設立離岸基金接受全球投資者的資金具備強大吸引力。
以開曼離岸基金為例,CIMA即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開曼基金法將我們通常所說的基金稱為Mutual Fund, 目前國內通譯為共同基金,是指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合伙企業、公司或單位信托,或雖在開曼群島之外設立,但在開曼群島對其進行管理的合伙企業、公司或信托,發行可贖回或可回購的權益,該等共同基金的目的是作為投資人的資金池,分散風險,保證投資人從其投資中獲得利潤或收益。上述可贖回或可回購的權益是指能夠參與利潤分配的合伙企業份額、公司股權或信托份額。根據開曼金融局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9月,在開曼注冊的基金共有11,215家。
在開曼設立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為以下幾步:
1、設立基金的組織實體(即合伙企業、公司或單位信托);
2、準備招募說明書、聘任審計師、基金行政管理人(如適用);
3、向開曼金融局提交相關材料,獲得基金資格。
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是向大家介紹實踐中開曼基金的幾種主要組織形式。以下幾種形式之所以成為最常用的形式,主要是由于其設立方便、要求低,并且能夠達到免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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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豁免合伙企業ELP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這種組織形式類似于國內的有限合伙企業,其中“可豁免”(”Exempted”)指的是滿足條件的合伙企業不需要向開曼本地政府繳納任何稅收,該等免稅資格需要申請,前提條件是合伙企業承諾不在開曼群島對開曼居民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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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曼設立一個可豁免合伙企業,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默認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合伙人的國籍以及組織形式沒有限制,但要求該等可豁免合伙企業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1)如果是自然人的,為開曼群島居民;
(2)如果是公司的,注冊于開曼群島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規定在開曼群島登記;
(3)如果是合伙企業,成立于開曼群島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規定在開曼群島登記。除對合伙人的要求之外,該等合伙企業還必須在開曼有注冊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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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程序上而言,設立一個可豁免合伙企業需要:
(1)繳納設立登記費用;
(2)承諾不在開曼境內對開曼居民經營,即主要經營業務在開曼境外;
(3)說明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名稱、經營范圍、開曼境內地址、期限、普通合伙人的地址及名稱,并提供該普通合伙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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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這種組織形式多用于封閉式基金及股權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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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豁免公司 EC (Exempted Company)
這種組織形式類似于國內的公司,其中“可豁免”(“Exempted”)的意義及前提條件與上述可豁免合伙企業相同,不再贅述。
在開曼設立一個可豁免公司,必須有一名以上的股東;對董事的人數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要求所有董事或其全權代理人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機構同時登記。除此之外,該等可豁免公司也必須在開曼有注冊辦公室。
豁免公司按照股東承擔責任的方式可分為按認繳出資比例承擔責任(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以及按股東承諾決定公司清算時承擔責任的比例(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針對在開曼境外設立的公司,如果該等公司已經發行股本的,則可以通過重新注冊成為股東按認繳出資比例承擔責任的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Transferred by Way of Continuation and Limited byShares),其他在開曼境外注冊而未發行股本的公司可重新注冊為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by Re-registering as An Ordinary Non-residentCompany),對類型沒有特別規定。
另外,可豁免公司中有兩種特殊類型:有限期限的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of Limited Duration)以及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Portfolio Company)。有限期限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營業期限不超過30年,這種有限期限公司至少應有兩名發起人或股東;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是指根據不同的投資需求創設不同的投資組合,并相應發行股權,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但僅以其投資的組合之資產為限承擔責任。任何可豁免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特別說明,都可以申請成為這兩種特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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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程序上而言,設立一個可豁免公司需要提供:
(1)經所有發起人簽字的章程;
(2)經發起人之一簽字的承諾函,承諾公司不在開曼對開曼普通公眾進行經營活動,即主要經營業務在開曼境外;
(3)登記全部董事或其全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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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實踐來看,SPC由于其“投資隔離”、“股權分級”等特點,能夠實現多種費率、多種策略而逐漸成為公司型基金的首選。
單位信托 UT (Unit Trust)
這種組織形式不同于國內的信托,英美法系下的信托與國內的信托計劃有著較大差別,因此在理解單位信托這一概念時,不應將兩者進行類比。
開曼信托法下將信托分為可豁免信托以及STAR,余下則是普通信托。其中可豁免信托的意義及前提條件與可豁免合伙企業相同,也不再贅述;而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指的是委托資產(除開曼土地外)不受限制,且該等信托不受禁止永續原則的限制。
可以看到,單位信托事實上不是信托法下對信托的分類之一,它是開曼基金法中對從事基金業務的信托進行的定義,具體而言,它是指由受托人根據信托契約創設并且按照一定對價發行信托份額,投資人根據該信托份額參與分配受托人并購、股權投資、管理或處置投資所得利潤或收益的信托。
開曼設立基金總結
開曼對基金組織形式提供了多種選擇,但請注意:
(1)開曼并沒有契約式基金,從事基金業務應當選擇以上組織形式中的一種作為組織實體;
(2)在開曼采取信托形式從事基金業務與國內的信托計劃不能混淆類比。